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通知提出,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中“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的規定停止執行。 2016年3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以保留。《意見》規定,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國發【2016】7號文件之前已經項目(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需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產能過剩掛鉤,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后,方可辦理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受理申請手續。
5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調整《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的通知,其中提到,“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的規定停止執行是為了深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釋放優質產能,改善煤炭供應結構和保持市場供需動態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