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團體標準是以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以下簡稱協(xié)會或SDCIIA)為平臺,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市場化工作機制,由協(xié)會自主創(chuàng)新、自行制修訂并發(fā)布的自愿性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三條 團體標準涉及的范圍是: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在化工領域發(fā)展急需或對行業(yè)發(fā)展有顯著或重大影響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快速響應創(chuàng)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填補現有標準空白,促進行業(yè)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發(fā)展。鼓勵團體標準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引領產業(yè)和企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四條 團體標準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xié)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的原則,鼓勵引用和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第五條 標準編號符合團體標準管理的要求,樣式如下: T/SDCIIA(代號) ×××(標準順序號)-××××(標準年號) 第六條 同等采用國際標準的,采用雙編號。示例如下: T/SDCIIA ×××-××××/ISO×××××:××××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負責對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立項、技術審查、編號、報批、公告、發(fā)布實施、備案、宣貫實行統(tǒng)一歸口管理,綜合協(xié)調與監(jiān)督指導。第八條 遵循國家方針政策提出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提出制修訂標準的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標準化科研課題。 第九條 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文件。做好文件管理工作。 文件管理是對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所涉及的各類文件進行分類、整理、保存的過程。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主要涉及以下三類文件: (一)制度文件:主要包括團體章程、標準化機構管理運行文件、標準制定程序文件、標準編寫規(guī)則文件、專利處置規(guī)則、版權政策等。 (二)團體標準及標準草案:指由團體正式發(fā)布的標準以及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的階段性文件(如團體標準討論稿、征求意見稿)。根據具體情況,該類文件還可包括團體正式發(fā)布的技術指南、工作導則、研究報告等標準化文件以及這些標準化文件制定過程中的階段性文件。 (三)工作文件:指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除制度文件、團體標準草案和團體標準之外的其他文件,例如項目提案、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會議紀要等。 第十條 組織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定期復審,提出修訂、廢止或繼續(xù)執(zhí)行的意見;組織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采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 第十一條 組織、舉辦國內、國際化工領域標準學術技術研討會、交流會、論壇,促進跨行業(yè)交流聯(lián)系以及活動行為規(guī)范化;組織開展繼續(xù)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技術水平,促進共同發(fā)展。 第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的組成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化工領域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檢驗和應用等方向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三)熟悉標準化工作,對標準化工作感興趣,能積極參與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和義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根據實際需求向協(xié)會秘書處提出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并填寫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一)。第一節(jié) 提案和立項 第十四條 立項申請須附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該標準所屬專業(yè)發(fā)展和標準化工作現狀; (二)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和必要性; (三)標準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的說明; (四)本標準與相關標準的關系; (五)需提交的有關證實性資料(必要時); (六)國內外標準水平對比分析(適用時)。 第十五條 協(xié)會秘書處收到立項建議后,負責進行資料審核、項目論證、組織審查、發(fā)布公告等。 第十六條 項目論證 (一)委員會秘書處收到項目建議書之后,要對項目的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其是否滿足本辦法中第十四條的要求。如不滿足要求,不得組織論證; (二)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召開立項論證會; (三)必須提前將論證會議的會議通知、項目建議書以及相關技術文件發(fā)送給參會人員; (四)論證會議主要論證的內容有: 1. 從需求和技術上論證項目立項的必要性; 2. 從技術上論證項目所提技術要素及指標的合理性; 3. 論證工作組提交的相關檢測、試驗報告是否合理; 4. 論證項目的協(xié)調性,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國內外標準協(xié)調配套情況; 5. 審查項目中是否涉及專利的問題。 (五)項目申請者應尊重論證意見和決定,積極按照意見修改建議書,如有異議,難以達成一致,可向SDCIIA標準委員會申訴; (六)立項論證會要形成明確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包含明確的立項建議,并附參加立項論證會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七)項目工作組按照論證會議的建議修改立項建議書后,將立項建議書、相關技術文件和論證會議的會議紀要重新提交至標準委員會秘書處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立項 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由標準委員會在項目建議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審批備案,發(fā)放標準計劃編號,下發(fā)立項批文,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fā)布立項公告。 對不予立項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zhí)岢稣叻答佅嚓P信息。 第二節(jié) 起草和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制定團體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zhí)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huán)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 (四)有利于產業(yè)通用互換以及有關標準的協(xié)調配套; (五)有利于提升產業(yè)的技術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和產品質量,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七)團體標準中涉及知識產權的,依照GB/T20003.1中規(guī)定的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1.1、GB/T20000、GB/T20001和SDCIIA標準委員會的規(guī)定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經批準立項的標準計劃,由申請者牽頭組成標準起草工作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按計劃開展標準編制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現狀分析,必要的檢驗或試驗驗證等。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的同時要編寫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應是一份研究報告,隨著標準制定過程中版次的更新,標準編制說明也應更新;標準編制說明技術性要強,立論要嚴謹,記載要全面;標準編制說明是制修訂標準的重要內容,也是解釋標準或查詢有關問題的重要依據。標準編制說明的編寫要符合國家標準和SDCIIA標準委員會相關規(guī)定,并按照《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見附件二)中的規(guī)定編寫。 第二十二條 工作組對標準相關事宜進行調查分析、實驗和驗證等,確定標準技術內容,不斷討論和完善,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工作組將標準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材料報送給標準委員會,標準委員會應面向各主要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科研、檢驗等相關領域以信函(郵件)或者網上公示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征求意見材料一般為電子文本,應包括: (一)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三)《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三); (四)其他有關技術文件或附件。 第二十四條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按照要求填寫《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并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提出非編輯性意見者,應給出書面說明論據或提出書面技術經濟論證。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個自然日。 第二十五條 征求意見結束后,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在《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中對意見采納情況進行登記,按照征集的意見建議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確定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等相關資料,并將相關送審材料提交至標準委會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 第三節(jié) 審查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的審查由標準委員會組織專家成立審查組,確定審查組組長,對標準送審稿及相關送審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第二十七條 審查組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必須包含標準化專家、被審查標準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可能使用該標準的應用領域的專家。工作組成員不能進入審查組。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審查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團體標準送審稿; (二)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 (三)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其他有關技術文件或標準制定過程中的證明文件(包括檢測報告、會議紀要等)。 第二十九條 會議審查時,應當在會議前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給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條 審查的內容為: (一)技術要素和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是否到達了預期的要求,以及與國內外先進標準的比對情況; (二)內容是否存在重大技術紕漏,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產業(yè)發(fā)展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是否能夠滿足標準使用者的需求; (四)標準文本是否規(guī)范,內容表述是否嚴謹; (五)內容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是否有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六)對征求意見的處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一條 會議審查表決時須填寫“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審查投票單” (見附件四),“投票單”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審查結論為“贊成”(包括贊成,但有意見或建議)時,審查結論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會議審查,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函審時,應當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將函審通知和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標準審查投票單”提交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函審應當形成“函審結論”(見附件六)并附“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團體標準審查投票單”。函審時,有效回函中必須有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沒有通過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送審稿進行相應的修改后,重新組織審查。 第三十五條 重新審查沒有通過的,撤消該項目。 第三十六條 在制修訂過程中因技術等原因,不能按期或無法完成預定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由標準工作組提出延期或撤項申請,延遲或終止該項目計劃。 第四節(jié) 報批
第三十七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查結論和意見修改并形成團體標準報批稿,報批稿報送標準委員會審核。報送的材料應有:(一)團體標準報批單(見附件七); (二)團體標準報批稿三份;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團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五)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團體標準,應該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印件)、譯文各一份及標準對比表一份;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電子版本。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組織對團體標準報批稿等相關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起草工作組,完善后重新上報。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審核報批材料確認合格后對標準進行編號,填報團體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件八)報協(xié)會審批。 第五節(jié) 發(fā)布和存檔 第四十條 通過審查批準的標準,發(fā)放標準編號,并由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發(fā)布公告,刊登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網站上。同時,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www.ttbz.org.cn)上公開團體標準的基本信息,包括團體標準名稱、編號、范圍、主要技術指標和檢測方法、專利信息以及社會團體的名稱、注冊地和聯(lián)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 制修訂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存檔,存檔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節(jié) 復審 第四十二條 標準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標準管理部門組織復審: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強制性標準作了修訂的; (二)國家有關產業(yè)發(fā)展政策、發(fā)展方針作了調整或者重新規(guī)定的; (三)新發(fā)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的; (四)標準的技術內容或指標已不符合SDCIIA團體標準實際需求的; (五)規(guī)范性引用中的相關標準已經廢止或修訂,并對SDCIIA團體標準的內容和要求產生影響的; (六)技術發(fā)生重大改變的; (七)其他應該進行復審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各利益相關方發(fā)現SDCIIA團體標準出現需要復審情形的,也可向SDCIIA標準委員會或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標準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 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四十五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會議審查或者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協(xié)會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見附件九)。 第四十六條 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標準滿足現有技術水平和發(fā)展需要不需要修改的確認為繼續(xù)有效,確認繼續(xù)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順序號,年號后加確認年號(用括弧方式標示); (二)需要修訂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執(zhí)行。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發(fā)布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四十七條 復審結果,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fā)布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化工情報信息協(xié)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