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部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記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三個征求意見稿,就環評報告編制失信行為、監督管理、機構和個人資格等征求意見。
環評管理放松了?
為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建議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
環評法修改的焦點聚集在第十九條,原環評法第十九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修改后該部分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這是否意味著,環評管理放松了,任何企業、機構都可以從事環評工作呢?
事情并非如此。
更嚴厲的行業管理頂層設計正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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