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山東省安監局組織修訂了《山東省實施細則》,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原《細則》同時廢止。 《細則》對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試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易程序、安全審查規定、監督檢查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細則》明確,全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細則》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在試生產期間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出具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即: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劇毒化學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