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法官牛志云接受記者采訪。徐光宗 攝 提醒:農藥生產企業將不同的農藥組合到一起進行銷售并指導農戶超范圍使用,應該是在生產實踐中有成功的經驗了。但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呢?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本案中,雖然兩個小包裝農藥都是依法批準生產并且檢驗合格的,但是其使用范圍均為大豆田。該組合是否能同樣適用于紅薯、大蒜、豌豆等農作物,需要根據規定申請進行田間試驗,這有一套嚴密科學的流程。僅靠經驗人為地將兩者進行組合,難免為后面陷入官司埋下了禍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所以本案中,屈攝可以向生產者曼度農化有限公司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人和農資公司要求賠償。而售賣農藥的司西,其行為屬于履行職務,所以不應對屈攝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