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原“中央救災化肥儲備”“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國家鉀肥儲備”統一整合為“國家化肥商業儲備”。
《辦法》規定,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為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春耕肥儲備三部分,其中鉀肥儲備為單一品種儲備,救災肥、春耕肥儲備品種僅包含氮、磷、復合肥。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總規模統籌考慮國內化肥產需及進出口形勢,在每一承儲責任期結束后進行動態調整。
救災肥、春耕肥儲備規模結合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年度農用化肥施用量變動情況等進行調整。
鉀肥儲備規模考慮救災肥、春耕肥儲備調整情況,相應增加到一定規模后保持穩定。
根據《辦法》,鉀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4年,年度儲備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災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4年,年度儲備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年度儲備時間由承儲企業在當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間選擇任意連續6個月。
糧食主產區春耕肥儲備任務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區儲備規模的 40%(東北三省、內蒙古自治區可適當降低至 30%),其他地區復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區儲備規模的 70%。
《辦法》規定,所有承儲主體都將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