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是化工大省,去年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受理舉報1095件占28.8%,從去年的舉報情況看,比重較大,也反映出社會公眾在工作生活中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問題非常關注。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3月23日召開的發布會上了解到,新出臺的《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方面專門作出明確,有的情形很專業,但也有的情形比較簡潔容易判別,企業職工或社會公眾發現后就可直接進行舉報。 據介紹,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2017年11月13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印發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吸取了近年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訓,從人員要求、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列舉了20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這個標準在網上可以查到,當中,有的情形很專業,可能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判斷清楚,但有的情形也比較簡潔容易判別。
比如,第一條明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和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這個標準就很明確、容易判斷。企業職工或者社會公眾發現后,就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電話、手機客戶端等前面提到的方式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在本次修改完善《舉報獎勵辦法》過程中,山東設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形時十分注意和上面提到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相統一,充分考慮每種情形的危害性確定了不同的獎勵標準。同時,注意和法律法規相銜接。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其中一個危險作業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獎勵辦法》就給予了充分考慮,提出對群眾舉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未按規定裝備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或未正常投入使用”,經查屬實的給予5萬元獎勵。 |